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规划和办法,组织实施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岗前培训、年度轮训、特殊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员每三年应当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