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