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