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