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