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