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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噪声危害防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第五十三条 煤矿应当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并对作业场所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 第五十四条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第五十五条 煤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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