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