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六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