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煤矸石堆场取矸时,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影响煤矿生产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