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正式运行后,煤矸石综合利用未按照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的综合利用方案实施的,项目核准部门应监督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