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