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条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