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