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2月27日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