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煤炭经营 第二十六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煤炭经营 第二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