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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数量;

品种、规格、质量;

价格;

交货方式;

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履行期限;

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