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数量;
品种、规格、质量;
价格;
交货方式;
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履行期限;
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数量;
品种、规格、质量;
价格;
交货方式;
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履行期限;
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