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配额分配决定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