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煤炭出口经营者伪造、变造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处罚。发展改革委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煤炭出口配额。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