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