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五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使用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第五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