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