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