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中、小学校周围;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