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章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第八条 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九条 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局管辖的案件。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其他烟草专卖局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并应当出具协助函。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烟草专卖局或者有关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