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