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