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