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查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字。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