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

物证;

询问笔录;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