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