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非法扣留。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扣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