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授权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被授权的烟草专卖局以自身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委托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受委托的烟草专卖局以委托人的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和式样以及准运证的专用章的印模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