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