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