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