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