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