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