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