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