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