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