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