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