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