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