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