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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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