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一、 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 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 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 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 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 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 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 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 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 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相关版本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