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一、 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 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 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 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 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 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 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 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 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 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相关版本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